全馨典藏 - 車禍鑑定權威論文【Ⅰ】

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管理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4》

(二)專業訓練形式化而效果欠佳
各警察機關每年訂定及實施年度教育訓練計畫,間有交通事故處理課程,惟員警流動性大,課程未分級,亦未實作及驗證,即使一再重覆,效果難以落實,無法確保派至第一線處理的員警均具備基本處理能力,因此各單位交通事故處理之品質及時效參差不齊,現場測繪、攝影及蒐證不理想,跡證勘查採集疏漏,影響偵辦的情形相當普遍。警政署乃自八十九年度與中央警察大學共同辦理九項交通警察專業訓練,包括交通警察幹部講習班、交通法規講習會、交通工程實務講習會、砂石車執法人員講習班、警察人員汽車安全駕駛訓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講習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核人員講習、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種子教官講習班及試辦警備隊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每項講習人數介於九十人至一百六十五人之間,兼重講授與實作,另函令各單位由種子教官訓練一七、三八九人之二階段訓練講習。據本院調查縣市警察機關派出所員警、分局警備隊及行政組、警察局交通(大)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情形,員警肯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種子教官講習班先實施一週之授課,隨即分派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所屬各分隊見習及實作一週,認為顯較以往作法具有實效,並認同對於車禍應由具備專業能力之人員處理,以確保當事人權益,提升警察專業形象。台中縣警察局一警備隊小隊長表示,渠於去年接受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訓練,返回單位擔任交通事故處理專責警力,目前在工作上體會到成就感與權威,此為從警近二十年來之首次,盼能接受進一步訓練。目前警察機關在交通警察業務之訓練上已有進步,應避免類似以往作法,造成效果有限及重複浪費,應規劃分級講習,建立認證甚至證照制度,結合升遷調補,確實提升警察交通專業水平。
(三)交通警察體系不健全
我國交通執法機關目前並無類似刑事警察局之全國性專業組織,橫向或縱向關係都面臨諸多問題。中央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中央幕僚單位,該組原有承辦人員六員,八十八年台灣省警政廳交通科裁撤之後,人員併入該組,承辦人員增為十二員(另組長及專門委員各一員、科長兩員),人力至為有限之下,難以發揮政策統合、指導、監督之功能。警政署交通組與國道公路警察局,業、勤務單位,互不隸屬。地方縣(市)警察分局未設交通組,兼辦業務人員又乏交通專業素養,難以負起轄內交通執法之重責。除九十年起試辦專責警力之警察分局轄區以外,台灣省各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由轄區分駐(派出)所處理,其後陳報上級分局行政組審核及轉報,行政組負責交通、色情、電玩、會計等龐雜業務,交通業務包括計畫、疏導、查報取締、違規停車、拖吊、逕行舉發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事故處理審核人員並非專人專責,亦無專業能力從事審核工作。而專業交通警察機關之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各港區警察所及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其設置特性係以運輸路線及場站勤務為考量,僅後者具備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較佳專業能力,港區警察所等轄區範圍不被視為道路,該場所內道路交通事故甚至歸類為意外事故。為改善積弊劣習,做好交通執法,確實維護人民權益,應通盤檢討現有交通警察組織架構,對人力做最有效運用,或研究比照刑事警察體系於警政署之下設置交通警察局,健全策劃、指揮、督導功能,提升交通執法效能。使中央至地方之交通特業幕僚與勤務編組,成一完整體系,業務與勤務能夠結合,提供交通專業員警於此專業內久任及發展之空間。
(四)交通警察專業警力不足
我國交通警力編制員額為七、五八四員,占警察編制員額六四、五八一員之百分之十一.七四,除國道公路警察局及鐵路警察局均屬交通專業警力之外,以北、高兩市政府警察局占百分之十二.○六(一、一三七人)與十一.四六(六一九人),所占比例最高。台灣省各縣市編制員額為三、二六四員,占警察編制員額四六、九二七員之百分之六.九六。縣(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均係外勤隊兼警察局之特業幕僚,辦理指揮疏導、稽查取締、交通事故處理及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四項業務,長期以來,內外勤交通警力均面臨嚴重不足,往往僅辦理內勤業務,以及縣市政府所在地或若干重點地方之交通疏導與取締業務,即已人力吃緊,以致交通事故處理的部分始終難以改善。因此,應檢討人力配置的合理性並靈活調度運用,因警察勤務頻繁,且交通事故有其偶發性,無法各時各地均編排正班及備勤之專責警力專職以待,故對於出現傷亡的交通事故必須由具備專業能力的專責警力處理,但專責交通之警力非僅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尚有其他兼辦業務。
(五)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不便應予簡化
1.現行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報內容繁雜,需查閱代碼表者多達三十九項,近四百個選項,許多選項必須具備相當專業學能與與經驗方能正確區分,部分選項須判定肇事過程,造成處理人員困擾或無法正確填寫而前後矛盾,更增加審核人員工作負荷;員警所做肇因分析研判常因專業能力遭受質疑,造成警民無謂之糾紛。針對上述基層面臨的問題與需求,以及滿足相關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及鑑定機關之需求,該署於九十年度與中央警察大學共同規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統計分析表報修訂計畫」,已重新檢討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簡化填表內容,以提升事故調查﹑統計、分析品質。另檢討現行交通事故資料建檔、統計資料發布相關事宜,評估所需人力、經費及其效益,作為後續相關政策推動之重要依據,預定自九十二年起,實施新表。
2.現行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功能在於提供肇事責任分析與鑑定,同時蒐集交通部、警政署所需之統計資料,後者約占三分之二的內容。填寫該表需使用許多時間,如帶回辦公室憑記憶填寫容易錯誤百出,以往有些員警乾脆留白,未逐一載明。應朝建立警政、醫療、保險與交通監理等四單位間資料庫聯結與管理系統,發揮交叉追蹤、取得與索引功能之方向研究。以儘量減輕處理員警填寫該表之時間,並可避免填寫錯誤及前述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的情形。
3.目前處理員警對於肇事車輛的跡證採集,均會注意撞擊點的問題,惟缺乏系統性及整體系的檢查,同時「肇事調查報告表」為選項方式,內容簡單,經常看不出關鍵問題,而且處理員警通常不是在現場製作,而是回單位以後再行填具,因而容易出現矛盾或漏洞,為人詬病。宜研究設計適當的「技術檢查表」,例如檢查事故車輛有那些損害,包括輪胎、底部、車燈等細部損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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