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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其實車禍和解地點很關鍵-如何選擇有保障的地方來和解

一旦發生車禍,千萬不可離開現場,就算雙方都覺得是小擦撞,也要打電話報警,否則若對方反咬你一口,你就是肇事逃逸,反而變成犯下重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還是等警察來拍照存證後,釐清整個事件,事後再談賠償等事宜。另外更要和氣的溝通,即使對方語氣挑釁,也千萬不要上當!『沉默是金』在車禍現場是最適用的,以及必須冷靜處理,才能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


  1. 車禍和解效力

  2. 車禍和解地點

  3. 車禍調解地點如何決定?

  4. 私下車禍和解風險

  5.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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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和解效力

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依照民法第736條,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善良風俗,車禍事故當事人可以互退一步,試著在權益上達成共識,自行談和解並簽訂和解契約,省下金錢時間上法院,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基本上除了結婚、離婚等比較特殊的契約需要書面約定、證人簽名並登記生效外,和解是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原則上就可以成立,但口頭和解的話很容易「口說無憑」,所以簽書面和解書還是比較保險,那麼雙方該去哪裡簽和解書比較洽當呢?

二、車禍和解地點

  • *私下車禍和解地點

車禍和解地點也是一門學問,千萬不要約在其中一個人的家裡或其他私人空間和解談判,萬一對方採用恐嚇、威脅,不僅有可能損害到法律權益,更糟的狀況是連生命安全都受到危害。所以建議可以約在「公共場所」,例如咖啡廳、便利超商等,帶朋友(略懂法律的更好)一起去,最公平公正的私下車禍和解地點是約在「警察局」內進行,雖然警察局不會主動插手任何和解案件,但是可以提供會議室及車禍和解書(1式3份)給當事人處理,當和解成立後,不僅可以請警方協助銷案,雙方同意也可以把車禍和解書其中1份交給警局留存、減少日後爭議。

  • *第三方介入車禍和解地點

沒有經過和解或和解不成的車禍案件,當事人或家屬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車禍調解,調解效力具有民事及刑事上之效力,也就是所謂的車禍調解。與和解很不同的地方是多了一個第三方單位介入(調解委員)。車禍調解一旦成立,經由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是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更白話點可以理解成,調解就是簡易版的法院程序,雖然沒有法院訴訟的程序但效力相同,也較私下和解更有保障。

三、車禍調解地點如何決定?

  •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款之限制。

也就是說只要車禍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向全台各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車禍調解喔!

四、私下車禍和解風險

發生車禍後,有時雙方情節輕微,或許有些小傷,但雙方不想追究,所以在警方到場後,雙方就簽立和解書。內容大多是:雙方約定一方給付他方一些賠償金,且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受傷之一方拋棄告訴權,不得再提出告訴。大部分情況下,雙方簽約,履行約定,事情也就到此結束。但有些時候私下和解就是會產生一些額外延伸的事…

以下舉例容易發生爭議情況:

  • (一)簽約之一方未滿20歲

針對車禍所簽立和解書的一方年齡在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簽約時法定代理人未到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者事後承認者,和解書將不生效力。既然和解書無效,未成年一方之法定代理人仍然就車禍所生的權利來主張,並不受和解書內容約制。不過,如果未滿20歲之人以欺騙的方式導致另一方誤信,並因而簽署契約者,法律上認為既然都有能力騙人了,那應該沒有保護的必要,其所簽署之契約有效。<<所以簽車禍和解書的時候,一定要確認對方的年齡喔!不然到頭來只是白忙一場!!

  • (二)一方有受傷,且對方確實有肇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刑事等責任,在民事部分,雙方簽署有效的和解書後,雙方均需遵守和解書的內容,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如果一方反悔希望調高和解金額、抑或希望調降者,需再經雙方同意,才能變更和解書內容。

但刑事責任的部分,如果雙方和解書已經約定拋棄「告訴權」呢?目前多數的法律見解認為,告訴權為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無法透過私人契約來拋棄,也就是雙方私下所簽的和解書,即便記載:「拋棄刑事請求並拋棄告訴權」,也是不發生效力的。因此雙方僅私下簽署和解書時,受傷的一方事後反悔,並在車禍的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警方、檢方仍需受理,且如調查屬實,檢方亦有權將案件提起公訴,由法院來認定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的輕重。不過,因為雙方已簽署有效的和解書,大部分的檢察官、法官,均會從輕發落。<<雖然可能聽起來沒那麼嚴重,但這過程的來回拉扯,也夠煩人的了!!要特別注意

五、結語

綜合以上提及的車禍和解相關資訊,大家一定有疑問?那車禍是不是乾脆就不要簽和解書了,反正刑事的告訴權,無法透過私下契約拋棄啊!如果你這樣想真的就大錯特錯了!其實最好的方式應是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車禍調解,並經法院核定生效者,當事人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而且此車禍和解書是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日後有爭議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繁瑣的流程,因此如果車禍的一方有受傷者,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應該是較私下簽署和解書,為更佳的方法,雖然申請調解委員會排程需要等待,但比起其他事後會引起的爭議,有第三方的介入還是讓彼此的權益更有保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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