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需求評估、證明核(換、補)發
一、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 明核發辦法。
二、服務內容: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依身心障礙鑑 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其基準鑑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之需求評估及行動不便資格判定 後,由主管機關針對符合資格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三、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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