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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死了!車禍受傷沒工作薪水不賠怎麼辦?車禍工作損失會賠我多少錢?

文章關鍵字: 強制險理賠 車禍調解 車禍顱內出血 李明豐/文

當車禍肇事責任通報警察做完筆錄領取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禍證明),表示事故成立,對於車禍調解委員會出示此證明就可以申請車禍案件調解程序,那車禍受傷可以申請哪些保險?哪些項目是可以求償的?受傷了請假因車禍受傷導致沒有薪水該怎麼辦?依民法規定得請求肇事者(肇事責任)損害賠償,常見的主要有哪些項目?以下跟大家分享個案實務經驗以及運用保險理賠結合調解技巧,在車禍受傷期間不但暫時有部分理賠金能運用還能做好時間管理安排,以技巧性「假議題」效率達成雙方和解目的。


  1. 強制險醫療保險理賠總額20萬範圍
  2. 車禍證明以及肇事有無過失主義相關文件申請
  3. 車禍受傷期間無法工作準備相關證明
  4. 車禍薪資補償可以分為兩大類
  5. 車禍薪資賠償怎麼賠?
  6. 受傷期間開立診斷書內容
  7. 車禍請假證明作為工作損失舉證參考
  8. 因車禍失業索賠無法工作,無法開具工資證明怎麼辦?
  9. 工作證明有哪些內容
  10. 工作屬於責任制提前復職工作受傷尚未癒合
  11. 車禍工作損失調解對象分成有保險無保險兩種
  12. 實務案例-車禍顱內出血
  13. 車禍調解對象為有保險(產險理賠員)
  14. 實務案例-硬腦膜上出血
  15. 車禍工作損失歷屆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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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險醫療保險理賠總額20萬範圍

  • 急診救護車費用: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診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診療規定範圍給付,並不是實支實付,自費部分不包含在內。

  • 交通接送費用:合格健保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治療復健、轉診、出院等合理交通費用,其餘非治療用途不在此限。(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 看護費用:住院期間因病情嚴重所需特別護理及看護費用,須有合格醫師證明符合必要條件。(一天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最高以30天為限)。

  • 住院、膳食費用: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為限,住院期間膳食費用則每日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限。

  • 義肢器材: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 義齒器材:缺損一齒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 義眼器材:每顆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

  • 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醫療輔助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以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二、車禍證明以及肇事有無過失主義相關文件申請

  • 事故發生報警處理、丈量、繪製、調查經過、拍照、調閱影像。

  • 做完筆錄領取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禍證明)。

  • 事故後七日可線上申請領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紀錄表,事故後三十日可線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分析表(初判表)。

  • 如有受傷者,事故後六個月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刑責,民事告訴期間為兩年內;僅有車損,兩年內可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 若雙方不嚴重者,可向車禍調解委員會申請車禍糾紛案件和解,無人受傷者,可自行雙方簽約和解書各存留一份,也可留存交通處理單位建檔。

  • 對於肇事責任不服者,可以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區域鑑定),準備相關新事件書面資料等待鑑定開會通知單。


三、車禍受傷期間無法工作準備相關證明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車禍的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車禍工作損失資料種類

薪資證明資料

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若無轉帳(現金)可由雇主單位出具工作證明切結書

※如果被害人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每月工作所得之情形,實務會考量被害人有無工作能力,倘若認為有工作能力,將參考勞動部所公佈之最低工資作為計算每月薪資之標準。

合格專業醫師開立診斷書

記載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作為計算基準

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

法院提出聲請,醫療機關單位進行醫學鑑定取得勞動減損比例報告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判決認為:按身體或健康受傷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固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惟如其勞動能力逐漸恢復時,自不應以恢復中之某一時點為基準,計算其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

 

因車禍而無法工作,若對方有肇事責任,可向對方要求車禍薪資賠償在計算肇事比例賠償補償工作損失,其中也包含休養期間的薪資,但車禍薪資補償究竟如何計算?馬路如虎口,車禍事故每天都會上百件以上,車禍調解也成了調解委員會處理案件的大宗案件...


四、車禍薪資補償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因發生車禍需休養,無法有工作收入的情況下,可以實際薪資作為請求標準,若為學生或失業者,可參照受害人勞保最低投保工資或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

 

(二)若車禍造成永久性的傷害,使得將來無法謀生或勞動力有嚴重減損,影響未來收入,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五、車禍薪資賠償怎麼賠?

車禍後,被害人往往不知道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車禍賠償項目、如何計算車禍賠償金額及應提出哪些相關證明文件等,

因而可能導致無法維護自身權益,若在車禍案件中有委任專業車禍律師或專業人士,會協助車禍受害人擬定計算和解金額與求償計畫書以及陪同回診評估受傷治療復健情況,並陪同至調解會談判,爭取最大之理賠金額,避免自己遺漏了可請求之車禍賠償金而簽訂車禍和解書放棄民事請求。


六、受傷期間開立診斷書內容

基本上就是要請醫生幫您開立 【宜休養天數】如果有【需專人看護】理賠會更多!!!賠償還需要按照肇事責任比例,工作損失就是看你的薪資換算修養天數的日薪,做賠償,車禍賠償簡單來說就是因為這場車禍所造成的金錢上損失,但是需要相關資料佐證,否則自己開爽的,別人不賠償就會走到司法判決法院審理囉!!

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您需要休養幾天,可依據這個證明向對方求償,依照您的薪資級距或固定底薪金額做理賠。您的工作內容如有需要頻繁搬運物品,因目前受傷狀況無法從事原本的工作,可以先和醫師溝通因爲您是車禍導致受傷後續有賠償問題,請醫師評估您實際傷勢狀況以及工作性質適不適合恢復工作等等,在診斷書上說明,並建議寫需(宜)休養的天數,另外可至有健保的中醫院所持續門診,也能開診斷書,後續如果有開刀也是可以請醫師評估需休養的時間並說明手術住院內容。


七、車禍請假證明作為工作損失舉證參考

無論是薪資證明、工作證明還是在職證明證等依據。訴訟中的作用主要在於工作性質、收入列為參考依據。

對於如何確定該薪資證明,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或判斷的餘地。如果根據其他客觀證據可以斷定工資證明的內容“不真實”,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不予受理。

即,在因車禍致殘索賠時,工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不一定與實際工作收入相關,也不一定限制法官的決定(情感證據)。

發生車禍後,如果要求償工資損失,當然可以先提交工作證明。適度範圍內,也建議提供“薪轉單”或“薪資證明”。


八、因車禍失業索賠無法工作,無法開具工資證明怎麼辦?

實務經驗上,《民事訴訟法》中有法官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餘地。如果你能提供相關證據(如薪資發票、工作內容照片、打卡紀錄、工作證等)證明你在車禍前是有工作單位的,法官將有機會確定賠償金額並決定您不能工作損失。 (至於法院是否判決,那當然是尊重法院審理的事情)而且有些法院也會考慮勞保基本薪資率來決定(大概)賠償的數額。


九、工作證明有哪些內容

車禍後需要休養,無法從工作中獲得收入時,可以用實際收入工資作為標準要求,或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薪資作為計算,當然現金作為薪資的部分,在協商過程難以妥協,也可以請工作單位協助提出工作證明,證實確實有在工作,車禍工作證明其實沒有很複雜,僅供車禍調解用途,內容需要,入職時間、工作屬性、職稱、月收入金額以及公司名稱,最後再請工作單位簽章,網路上有很多簡易版車禍工作證明,工作以現金收入對於薪資轉帳或年度薪資所得來說,較困難妥協,除此之外,因為現金收入沒有實際公家單位證明,在協商過程也可以以車禍精神撫慰金項目作為補償工作損失的部分。

舉例來說,工地工人下班途中因車禍導致頭部外傷顱內出血,休養至少需半年時間,可是沒有辦法提出薪資證明,以工作單位簡單填寫工作證明,證實工人確實在單位工作,至於工作損失項目,以診斷書內容休養天數作為參考,附上請假證明天數,因現金收入一天2500難以妥協雙方金額上差額,已投保勞工保險職業月投保金額作為依據協商,金額上會比實際上落差很大,再以精神撫慰金部分將這段因車禍休養期間作為空間上調整,彌補工作損失費用項目的缺口,何謂精神撫慰金呢?本文章以工作損失為主題,精神撫慰金下回再與大家作為分享。精神撫慰金並不是隨口開價就好,而是要將金額部分如何計算列出來,例如後續醫療、車禍衍生之費用、家人因照顧影響工作、補貼其他損失等等,對於工作損失現金收入案例的部分,希望大家能夠了解目前車禍調解遊戲規則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所得、請假證明、受傷合理範圍天數為主,假設車禍導致撕裂傷卻休息半年或一年,法院角度並不會因為請假證明直接判實際休假天數,而是會評估請受害人提出請假受傷舉證相關資料,否則會以合理範圍作為判決天數主要條件唷。


十、工作屬於責任制提前復職工作受傷尚未癒合

目前工作型態都以責任制公司規定為主,醫生建議休養半年時間,不宜粗重,對於工作上,無法休假太久,該怎麼辦?恢復上班是不是就無法要求工作損失?對於車禍案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來說,以損失金額為主,若有補償金額須扣除,對於這部分,以員工身分確實是很兩難,受傷本來就應該在家休息,但工作量過大,無法休息太久,最怕留職停薪太久,職位被取代或者面臨無工作的問題,那要如何做才是好呢?對於工作來說,可以提出相關受傷證明與公司工作單位評估目前工作屬性是否適合,否則對受害人會有二次傷害問題,對公司工作單位也會造成勞安問題困擾,工作損失部分當然要以復職恢復上班時間為主,但可能須回診或復健(因車禍請病假)仍可以計算天數,其餘部分可以將受傷情況評估目前工作屬性的補償,列為撫慰金一部份,非屬於工作損失而是精神上彌補。當然,雙方若同意以車禍受傷診斷書休養天數作為計算工作損失是最好的結果,最後就讓受害人評估金額上差距是否和解或者繼續抗戰到底,記得車禍求償最主要條件是彌補損失無法賠償實際金額,而且還要評估雙方社會經、生活、家庭、教育等等再打折扣唷!對於個案工作損失問題歡迎可以詢問了解。


十一、車禍工作損失調解對象分成有保險無保險兩種

車禍調解對象為無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車禍發生,若沒簡訊通知或者對方主動報出險時,可就要透過區公所車禍調解委員會對方是否有保險理賠員陪同調解,如果沒有,受害人可就要評估,對方有沒有錢,就算休息半年或一年以上,對方無能力賠償,最終會進入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判決,時間上會花很長時間抗戰,簡單來說,能不能拿到錢是一回事,列工作損失項目也就自己列開心,沒有拿到實際上現金都彌補不了損失,甚至打亂本身生活圈開銷以及家庭氣氛,那該怎麼辦呢?可以尋求車禍律師或者實務上從事車禍調解專業人士陪同了解對方能力情況作為評估,實務上遇到這種人滿常見的,受害人也只能先以其他保險或者個人意外險(工作失能險)作保險理賠申請,先維持生活,當然也可以用求償診斷書作為調解依據再確定對方心意上、態度上、溝通上是不是真的有困難再判斷金額止損點,多耗時間也是無效,可利用「假議題」技巧或者「進可攻,退可守」方式協商,大多常見休養至少半年以上都屬於嚴重者,也可以後續保險理賠補償金作為彌補工作損失,因為生活工作都不容易,有時候可以用「換位」模式來去了解對方當事人或家人是不是真的有苦難言,通常,遇到的都是打悲情牌居多,第一次遇到車禍或沒有經驗者,很難看的出來,如果有人陪同調解,看多都知道是不是裝出來,沒吃過豬肉,也看過豬走路,人命關天,態度決定一切,車禍並不是每個人拿來賺錢的工具,少數假車禍會拿來賺錢,前面肇責部分就已經被打槍不成立何況求償呢?沒保險的情況下,以和為貴,彼此關心體諒,工作天數屬性所造成困擾訴求,溝通方式促進達成最大共識,再評估後續保險理賠是否有其他能爭取項目作為補償。


十二:實務案例

某天計程車行經紅綠燈路口,因未注意燈光號誌為紅燈,撞上機車騎士摔車撞上安全島,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出血併顱內出血,腰椎第五、六節骨折壓迫神經等症狀,計程車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並沒有第三人責任險,在調解過程相當困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兩次未到,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再地檢署傳喚不到當事人,發布通緝令,直接起訴偵查終結,進入地方法院審理,最後找到人,當庭轉送到調解會調解,被告人表示洗腎多年再活也不久,沒錢就是沒錢,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寧可被關也沒錢賠,之後因為被告子女不忍心父親洗腎加上跑法院,出面溝通,受害人因車禍導致一年無法工作,工作損失若以基本工資計算也至少30萬,被告人也拿不出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判決也是易科罰金,民事另外提起,最後僅有債權憑證,被告人也提出善意,我們也確實得知生活不便長期洗腎,法院也證實發函至洗腎中心了解情況屬實,再這情況下,以十五萬元作為和解並得到道義上安慰,至於其他損失部分怎麼辦?對於受傷嚴重來說,觀察期間超過一年,傷害也造成後遺症,無法恢復原工作,另外協助受害人爭取保險理賠金,車禍申請理賠爭取半年時間也替受害人領取三份保險(強制險、個人意外險、團險)共計150萬元,受害人也特別感謝我們協助幫忙,以為車禍就只有和解金跟微薄的醫療單據費用,原來還有其他不知道能申請的理賠金額,還比遇到這種沒保險概念賠償和解金的還要多,再這之前,已知對方被告人沒保險,先替受害人將強制險醫療給付先前做申請讓受害人有一筆理賠金額可以運用生活上開銷且這筆服務費是不收取,情再先,感謝受害人願意相信我們服務,受害人也會擔心我們做白工,我們僅希望他們能得到補償,維持好生活就夠了。


十三、車禍調解對象為有保險(產險理賠員)

車禍後,收到簡訊通知,某某公司承辦人電話分機賠案編號信息或對方來電表示已有出險會有理賠員聯絡時,代表車禍會有理賠員代為賠償,也就是說有錢賠償,只是多或少的賠償金,對於民事基本請求六大項目其中工作損失部分就需要費心思去準備,還要考慮前面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很多人會以為金額很少,但是,我們要再去想實際責任全對100%的賠償金情況下,是否有合理工作損失天數以及每月固定收入有沒有損失,再這過程中,對方會一直提出相關依據,例如請假證明、工作證明、薪轉證明、年度薪資所得等等文件,常見的回話就是資料齊全該賠償一定會賠償,我就想請問,資料齊全是什麼意思?何謂資料齊全?這問題各位有想過嗎?即使資料一直補到好,還是會被認為打槍的?那該怎麼辦?其實再一開始,就要明確告知要準備資料、確定沒問題、不能再要求等等條件,不然光資料部分受害人就已經被折磨到煩死了!!!尤其是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部分,先不提車禍精神撫慰金,因為這是沒有標準,考驗雙方溝通技巧以及證據能不能幫忙說話,以工作損失部分,保險會不會認同我們提出理想的休養天數、對於受傷恢復、復健情況是屬於休養或者不列入損失天數等等因素,都要溝通做了解,當資料準備夠了,運用「洋蔥式剝法」技巧讓對方理賠員認為沒招,主導權就在我們身上,曾經遇過一位受害人來諮詢,就連病歷、檢查報告或者臨床檢查評估都送給保險理賠員,最後仍維持原金額不便,為什麼?因為受傷不嚴重,保險理賠可以送醫療團隊評估審核範圍,若達成不了和解,尊重訴訟等待判決再賠償和解,事實上,我們是希望能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而不希望走到司法民事訴訟等待雙方社會經、生活能力、教育等等被打折扣,對於工作損失天數診斷出症狀以及後續治療情況一定要明確記載,否則治標不治本,診斷書寫太多字言看起來很多,實務上對於求償上沒幫助,反而對方會看清這個人很單純,畢竟大多保險理賠員是依照公司報告做轉達受害人審核結果,立場不同,相對的談判技巧以及溝通上也有所落差,當事人立場以及第三人協商立場角度就不相同,懂調解的人,亮出武器(資料)便知內行或外行人,調解工具是給懂的人使用。


十四:<實務案例>

街巷路口汽車左轉和機車直行外送員發生車禍,外送員摔車左踝被機車壓傷造成開放性骨折實施復位式固定術,住院兩週並休養二個月且需專人照顧一個月,需輔助助行器行走,肇事責任賠償70%車禍過失責任比例,警方相關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紀錄表、道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因無影片佐證雙方車輛在危險區的時、空、力因素,以路權行為作為判斷原因,民事請求六大項目內的工作損失部分,因受害人從事外送員,僅有薪資轉入證明,無法提出工作證明以及請假證明,薪資金額部分以大於基本工資25800元(當年度勞保基本工資),以工作薪資紀錄以及求償診斷書作為依據與對方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員協商多次,對於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部分落差較大,其餘都是沒問題,對於個案來說,如何在最短時間內找出關鍵依據,提出適當求償和有效資料,需要搭配「個案時間軸」技巧,還有最重要出招的時機點,這客戶呢,車禍後兩個月請我協助幫忙,先安排陪診瞭解治療情況並詢問主治醫生評估適不適合恢復上班建議要再休養多久開立診斷證明,將三個月的診斷書與對方理賠員做協商溝通,運用「假議題技巧」以及目前治療過程醫生診斷恢復工作能力情況告知理賠員,後續仍需休養多久才可能恢復上班,我們要先清楚明白問題點在哪裡,如何破解問題,要如何主張權益?那些資料可以做為助攻方式,想好了再與對方理賠員協商才能得到最大效力,否則打悲情牌是沒用的,協商一個月時間,公司審核出結果,原本第一次協商金額為24萬(七成部分扣除強制險已申請七萬元),第二次再協商以57萬元和解(含強制險),其中工作損失部分,原本三個月為七萬七千元,計算七成部分為四萬九千元),後來再以新診斷書提出休養半年時間,加上運用精神撫慰金細項來做彌補工作損失項目以及實際薪資部分和基本工資協商基準點,對於工作損失彌補部分總共彌補五十萬計算七成部分為三十五萬,加上其他總額為57萬元(七成賠償),換算肇事責任100%全對情況下,和解金近於82萬元,因過失比例問題,且對方三成賠償部分也因此不求償,對於腳踝開放性骨折部分為什麼會含強制險呢?主要是評估治療狀況以及恢復情況還有骨頭癒合時間活動範圍來做評估,強制險兩年內請求權,後續醫療可以衡量評估,費用不低於和解金就建議和解,可能會高於和解金就不含強制險,以個案分析為主,所以有專業理賠人士與個人自行處理還是有差別的,主要還是放在工作損失和精神撫慰金要如何去做互補,如何協商金額差距以及天數部分讓對方理賠員能夠了解休養要多久才合理,取決再工具以及使用者的能力。


十五、車禍工作損失歷屆判決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 一百零三年度重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徐O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8日上午7時26分許騎機車行經台三線北上57公里路段,適有當時受僱於鍾O米,在鍾O米獨資經營之木材行工作之周O□駕駛 堆高機 ,裝載7、8台尺長之木材束,應注意並能注意該木材束長度有致往來車輛之危險,必須在路口設立警告標示,或由人員指引往來車輛,卻未注意,突然自木材行門口駛出,致撞擊伊之機車,伊向前彈出撞擊木材束後倒地(下稱上開車禍為系爭車禍),受有頭部受傷合併腦挫傷、左顳骨骨折、顱底骨折、左側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蛛網膜下出血及遲延性右側硬腦膜上出血,併有左側顎骨骨折及左眼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工作損失費用按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查徐O珊主張:伊住院治療系爭傷害,2個月內無法工作,依伊於98年12月至99年11月領取之薪資總額478,841元計算平均月薪為39,903元,

伊受有79,806元損害等語,業據提出扣繳憑單(原審卷1第21頁)為證。周O□對於上開主張不為爭執(本院卷1第135頁)。鍾O米對於徐O珊因系爭傷害,2個月內無法工作之事實,亦不為爭執。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查系爭車禍發生迄今,徐O珊對於友O公司未提供任何勞務給付,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則友O公司繼續支付薪資予

徐O珊,應係履行上開條款所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此與周O□2人因侵權行為而對徐慧珊所負之損害賠償義務,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又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旨在保護

受僱人,非為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即應自原告上開請求金額中加以扣除。查依前開(七)至(九)、(十一)、(十二)論述,徐O珊對於周O□之損害賠償債權合計15,546,131元(78,853+79,806(工作損失費用)+4,286,507+9,600,965+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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