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禍發生後,處理完現場、做完筆錄之後,若雙方對事故經過或肇事責任存有爭議,就必須依靠證據來還原真相。車禍當下,可能有其他駕駛、乘客或路人目睹經過,但若未及時留下目擊者聯絡方式,事後往往難以再次找到這些證人。因此,如果事發時您仍意識清醒且身體狀況允許,請嘗試向目擊者取得姓名、電話等資訊。
如果當時意識不清,或目擊者不願提供資料,行車紀錄器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不過,也有人想向警方申請「路口監視器」、或向附近店家索取影像,這些方法在法律與實務上是否可行?以下將依序說明:何時能申請車禍監視器、私人/商家監視器的調閱限制、假使「都沒監視器可調」該怎麼辦,最後再探討「警方是否一定會協助」及一些實務建議。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能在一定期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然而該法同時明定「筆錄及監視器影像」不屬於可公開範圍,因此您無法正式申請「拷貝」或「翻拍」這些影片。
在案件調查階段,如果警方仍保有監視器檔案,通常可安排當事人於警局「觀看」影片,但無法讓您帶走任何檔案或截圖。此外,監視器多數只保存約 1 個月,若時間拖延過久,系統可能自動覆蓋,畫面就無法回溯。故若您想參考監視器以釐清責任,應盡早與承辦警員聯繫。
私人或商家所設監視器不屬警局管轄範圍,民眾自行索取時,店家有權拒絕。若想取得私人監視器內容,通常需要:
若非重大案件、店家不願配合,當事人通常難以取得該影片。故建議若監視器影像對責任判斷非常重要,務必第一時間報警並與警方合作,避免錯失取得影片的機會。
台灣道路布局與路口狀況複雜,再加上行車紀錄器普及率仍有限,許多事故可能完全沒被錄下。此時可透過以下方式彌補:
若確定「沒有監視器影片」或無法取得影片,那就要靠其他證據來還原事故經過。建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列明了許多用路與責任細項,用路人若能提早了解,就能在車禍發生後及時運用法條自保,避免因不知法律或程序而陷入被動。
有人誤以為只要報案,警方就必然會調閱所有可能的監視器。實際上,警方需考量案情嚴重程度及調查必要性;若是輕微擦撞、雙方責任無重大爭議,警方可能認為依現場圖或筆錄即能判斷,不一定會發文或到私人商家取影片。
若您確信該監視器影片對案情極為關鍵,應主動告知承辦警員、陳述影片可能的重要性,並要求警方協助。但若對方店家拒絕,或警方認為無必須性,您也可能無法如願取得。
監視器雖是最直觀、客觀的影像佐證,但法律規定對「可否拷貝影片」與「可否對私人監視器發文」有一定限制。加上系統自動覆蓋時間短,往往一個月內若沒及時查看,日後就難以回溯影像。在無法取得監視器時,建議:
面對「過失傷害」與「損害賠償」相關爭議,真正能讓您站在有利位置的,往往並不只是「監視器」,而是您是否懂得及時保全各種可以還原事故真相的佐證。當您把蒐證策略做得完善,拿不到監視器影像也能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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