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一)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及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 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二)服務內容:
1. 補助項目: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
2.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年限、 功能或規格規範、醫療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依醫療費用及醫療 輔具補助標準表之規定。
(三)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二、早期療育費補助
(一)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服務內容:
1. 補助對象:已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 障礙兒童。
2.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之醫療單位、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低收入戶家庭每人每月 最高新臺幣5,000元,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
(三)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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